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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信息来源:山东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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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由于各级政府重视,财政和农机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实施过程中做到了公开、公正,较好地保证了补贴资金的专款专用,保证了购机农民享受到国家补贴,得到了实惠,因而各地对农机购机补贴工作反响较大,反映较好,普遍认为“政府为农民办了一件大实事、大好事”,农机购机补贴政策深得民心,成效显著。近期,我们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且深入到农户、企业进行座谈,听取农民、企业的反映和意见。从调查情况看,我们认为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确实深得民心,收效较好,因而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继续实施下去。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补贴范围和种类

    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增加。按照农业部的规定,200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补贴种类也有6大类27种机具增加到9大类33种机具。山东省也不例外,严格执行农业部的规定。2008年济宁市共分配补贴资金19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700万元。重点补贴机具计划使用资金1750万元,计划完成后仅剩补贴资金150万元。因此,今年农机购置补贴虽然范围扩大、种类增加、补贴总额提高,但由于完成计划后所剩资金数额有限,很多适合山区丘陵或地方特色的农机具无法享受补贴,如花生和薯类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奶业机械、水产养殖机械等。今后一段时期,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和补贴力度的加大,应逐渐削弱指令性计划指标,加大重点补贴机具的补贴率(补贴额),引导农民购置重点推广的农机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取得好的财政投入效果。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是补贴政策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一般包括补贴额和补贴率。补贴标准的确定要起到鼓励、扶持和促进、带动的作用。

    补贴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的财力状况,又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既要考虑产业政策和发展目标,又要考虑价格水平和物价上涨因素。

    目前,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同样品种型号的产品,农民购买的货币支出增加。经测算(见表1),价格越高的产品,农民实际支出越多,明年购机补贴比率至少应在45%以上才能消除价格上涨因素给购机户带来的影响。因此,明年农机购置补贴力度要加大,补贴比率要提高。为加快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经济作物机械化步伐,对我省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经济作物机械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要利用省级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市、县对本地区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也可以安排专项补贴资金作为累加补贴,但累加后总补贴率以不超过70%为宜。

    表1   原材料价格上涨后补贴情况表

种类
原价格
(元)
上涨30%后价格(元)
原补贴
额(30%)
(元)
上涨后补贴额(30%)
(元)
上涨前缴差价款
(元)
上涨后缴差价款
(元)
多缴
差价款
(元)
按45%补贴额(元)
按45%补贴后缴款
(元)
拖拉机
60000
78000
18000
23400
42000
54600
12600
35100
42900
拖拉机
75000
97500
22500
29250
52500
68250
15750
43875
53625
2行
玉米收获机
29800
38740
8940
11622
20860
27118
6258
17820
20920
3行玉米收获机
39800
51740
11940
15522
27860
36218
8358
23800
27940

    注:拖拉机分别以6万元和7.5万元价格为例进行说明。

    三、补贴程序

    目前,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运行程序总的来看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报名程序繁杂,资金结算滞后,机具供应速度慢等问题。

    农机购置补贴总的程序是:宣传-发动-申请-审查-签订协议-公示-供货-验收等环节。

    今后,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应朝着既好又快、既操作简便又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签订协议后提货的期限要明确、协议和发票内容要写清楚、经销商管理要加强等。
购机户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要明确注明提货的期限,一般提货期限以十天为宜,除非特殊情况,十天之内必须提货,提货时购机户交差价款,企业供货,实行“差价购机、集中结算,这样,农民能及时得到机械,企业能及时取得机具差价款。从企业来看,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农民差价款由县级农机主管统一收缴,缴到财政专户,然后集中支付给厂家。这样就带来一系列弊端,厂家、经销商需要资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却拿不出,影响了购机补贴进度和补贴资金效益的提高。

    在农机购置补贴这个链条上,经销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一方面,他承担着企业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角色。另一方面,由于经销商与农民近距离接触,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作业时出现故障,农民首先想到的是求助于经销商。2008年农业部决定,要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的经销商。确定补贴机具的经销商,对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秩序,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农户和农机生产及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结算,加快机具供应速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7月份,济宁市根据农业部的要求,从确保惠农政策公开、公正、公平出发,以方便农民购机为前提,结合济宁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对农机经销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从而为下一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准入制度做准备。建议省办制定全省经销商准入资格条件,然后由农机生产企业提出经销商建议名单,经省办审定后在全省发布实施。

    四、补贴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要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农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财政支付能力。

    由于各地市的经济规模、经济条件、农民购买能力差距都很大,因此,各地市的补贴资金规模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查中,大多数县市区认为应当体现向优质粮产区倾斜的政策,同时兼顾粮食总产量和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并适当考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购买能力。总的原则是,有利于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利于解决当地农机化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满足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的需要。

    从济宁市的情况看,明年应当继续补贴大型拖拉机、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机械、秸秆粉碎还田机、深耕及旱作机械,但对于某些项目县,可以适当补贴某些技术含量高的花生、薯类或大蒜收获机械,以满足农民的迫切需要。

    五、补贴机具价格

    破解购机补贴价格的坚冰是农机购置补贴中最重要也是最棘手最繁琐的问题。价格定高了,企业高兴,农民吃亏;价格定低了,农民受惠,企业吃亏。从济宁来看,兖州、邹城等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不一样,粮食主产区与经济作物为主的地区不一样,路程远近导致运费也不同。利益的驱使会使经销商会想方设法误导农民出最高价,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而农民往往不具有议价能力。尽管购机补贴目录中规定最高销售限价,但实际操作根本不好掌握。据企业人士透露,很多经销商对农民来买中央目录产品根本就不谈价格。

    明年改革的重点就是在补贴目录中不明确标示补贴价,只制定指导价格,以引导农民与企业和经销商进行议价,最大程度保护农民的利益。由于今年农机产品成本大幅上涨,下一步在制定补贴目录时不要强行划价,由企业自行申报价格,但不能高于周边地区的产品报价。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以出台监控版(电子版)的价格,电子版发到各地市(包括县级农机局,告知他们每份购机补贴协议上的价格只能低于此价格),“实现改变农民认为购机目录价格偏高的看法。” 

    今年有的省份(包括我省)在农机补贴目录中硬性规定了产品价格,导致有厂家消极供货,而在这方面做得较好的安徽省只有两家未做市场预测的企业无法供货。今后省级补贴产品目录里对产品的配置、选配装置要清楚明确,企业不能随意更改。例如,今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有些产品的配置不明确,造成农户购买的产品存在配置上的问题,如3行玉米联合收获机一般应配1.8米秸秆还田机,而生产厂家往往配置1.65米秸秆还田机。还有的生产厂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同种产品型号,在实际供货时稍作改动就要求农民加价,否则没有现货。如一些旋耕机厂家,在连接方式上稍作变化,就加价200-400元。

    总的来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制定要把握“五个适应”和“五个倾斜”。 

    “五个适应”

    一是与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相适应;                               
    二是与广大农民的意愿与需求相适应;
    三是与整体推进农机化事业相适应;
    四是与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和农民增收相适应;
     五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五个倾斜”

    一是向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及关键环节倾斜;
    二是向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平安农机户等倾斜;
    三是向农机合作社或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四是向农机化示范区或农机化示范乡镇倾斜;
    五是向农机品牌工业或诚实守信、经营规模大、运行机制好的农机经销商倾斜。 
 


( 提交人:路伟   责任编辑: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 吴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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