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的水稻插秧机在湖北省的推广使用,保护插秧机使用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稻插秧机推广的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取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通过地区适应性检测和售后服务评估,并在湖北省境内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进行监督管理,以促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插秧机鉴定、生产、推广、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稻插秧机的推广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插秧机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插秧机推广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在本省推广的插秧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插秧机生产者向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提出插秧机的推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同意,委托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开展插秧机地区适应性检测,并提出适应性检测报告;
(三)由试验所在地的县市(或市州)农机推广机构(或代表机手)出具的使用意见;
(四)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开展了地区适应性检测的插秧机进行综合评审。达到标准的插秧机将纳入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六条 申请推广的插秧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或者属于定型产品;
(二)取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三)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湖北省机动水稻插秧机适应性评定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推广的插秧机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产品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能保证插秧机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的售后服务从业人员,售后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能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实质性投诉,无未结的售后服务纠纷和诉讼。
(六)售后服务应达到下列要求:
1、执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设置“三包”服务机构或专门的“三包”服务人员,能及时帮助用户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故障问题。
3、农忙季节应设“维修电话”或有专人值班,并能保证及时排除产品主要故障。
4、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妥善处理用户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八条 申请推广的插秧机生产者应当向省农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产品铭牌复印件;
(四) 企业执行标准;
(五) 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 产品“三包”承诺书;
(七) 产品外观彩色照片;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科教质量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第十条 通过审查的企业在本省进行插秧机地区适应性检测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试验地点应不少于三个县(市、区);
(二)试验对象为早、中、晚稻的杂交稻或早稻的常规稻;
(三)试验面积不低于500亩;
(四)步进式插秧机投入检测的数量不少于5台套,乘坐式插秧机投入检测的数量不少于2台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对本省插秧机推广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插秧机推广的评定标准;
(二)受理插秧机生产者提出的推广申请并对资质进行审核;
(三)组织开展插秧机适应性综合考评,及时发布考评结果;
(四)对插秧机的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湖北省机动水稻插秧机适应性评定标准》对插秧机进行地区适应性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插秧机地区适应性检测和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插秧机使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使用意见。
第十四条 插秧机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出具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按要求进行地区适应性检测,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现场演示等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 15 日起施行。